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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7:28:03 GMT 1
强制规定至少以下列出的特殊执行条件之一。 (……) 2.这些执行条件可能特别涉及经济、创新相言,规定至少一项特殊履行条件是一项强制性要求,更重要的是,根据第 1 条的含义,所述特殊条件必须 与合同的目的相联系。 145. 关于这一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合同资源行政法院(TACRC)的意见,该法院在 9 月 27 日第 1111/2022 号决议中指出,关于特殊执行条件与合同目标的联系,作为一般前提,即: “(……) 任何具有道德性质的特殊执行条件本身都是不可接受的,并且必须将其与 LCSP 第 145 条所述意义上的合同目标联系起来,该条第 6 条规定,根据 2014/24/EU 指令第 67.3 条,如下: ” 6. 当授予标准涉及或整合了根据所述合同在其任何方面及其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必须提供的服务时,该授予标准将被视为与合同的目标相关联(……)” 就其本身而言,国家公共采购咨询委员会 (JCCPE) 在其 1/2020 号报告中指出了以下内容: “合同执行的特殊条件是订约机构考虑到的规范或合同中的义务,由于其重要性,是合同执行阶段的基本要素,不遵守这些条件应承担更 严重的法律后果。 显然,它们并不影响对投标人建议书的评估,并在合同执行阶段显示其有效性。” JCCPE 补充说: “在特殊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与合同标的的联系要求该条件在履行和执行合同服务期间得到履行,而不是在其他服务中得到履行。” 关于将授予标准以及特殊执行条件与合同标的联系起来的原则,上述 TACRC 第 1111/2022 号决议被提交给欧盟法院 (CJEU),该法院:在其 2013 年 9 月 19 日的裁决中,在解决将授标标准与合同目标挂 电话号码列表 钩的要求时,声明如下(LCSP 第 202.1 条提及的第 145.6 条): “102. 现在,尽管确实在选择最具经济优势的投标的情况下,即使在关于公共服务合同的第 92/50 号指令第 36(1) 条中,也没有详尽列出订约实体可以使用的标准,也没有详尽地列出订约实体可以使用的标准。关于公共工程合同的第 93/37 号指令第 30(1) 条,因此,这些规定将授予标准的选择权留给了将要使用的合同的承包实体,同样如此,选择只能符合旨在确定最具经济优势的报价的标准。 因此,那些并非旨在确定最具经济优势的报价,而是本质上与评估投标人 执行相关合同的能力相关的标准,被排除在授予标准之外。 (……) 承包实体使用的授予标准必须是客观标准,与要约的特征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质量直接且排他地相关,而不是与投标人的能力相关。” 最后,TACRC 提及之前的一项决议(5 月 9 日第 489/2019 号决议),该决议指出: “但在特殊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与合同标的的联系是通过以下事实来实现的:该条件是在履行和执行合同服务期间而不是在其他服务中执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2014/24号指令在其说明和欧盟委员会2010年制定的《公共采购中考虑社会因素的指南》中都有明确规定。它规定满足与合同标的的联系要求。执行的特殊条件,当这些条件被执行或在履行作为合同目标的条款时执行,而不是在其他条款中执行。” 可以通过一些实际例子来方便地说明特殊执行条件与合同标的的必要联系的法律要求,以了解法院认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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